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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笔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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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是有区别的:
  
  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空间范围的物质。
  
  民法学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点
  
  ①必须是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例如: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当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②必须有一定使用价值。废弃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③必须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例如:星云尚不能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物——生活资料;
  
  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流转的物——香烟、部分药品;
  
  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武器、毒品
  
  (3)动产与不动产
  
  以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还的为特定物
  
  可以借——特定物:字画
  
  不能借——种类物:笔
  
  (5)主物和从物
  
  主物——锁 从物——钥匙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分割以后并不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豆腐
  
  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以后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房屋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8)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果树孳息物——果实
  
  (9)有主物与无主物
  
  (10)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砖 合成物——房屋 集合物——百货商场
  
  (11)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家具上的油漆 附着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12)混合物与附合物
  
  根据结合在一起的物相互之间的可分离程度进行的分类。混合物比附和物的可分离程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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