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08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外省)》和《浙江工业大学2008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浙江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办法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外省)》和《浙江工业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浙江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和“2+2”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计划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186号】和《浙江省2008年选拔优秀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中办学规模的要求,被我校国际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范围仅限于优秀生转专业和特长生转专业,优秀生转专业的比例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数的10%。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学生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毕业时结算。学年制学费标准为:一般本科专业学费4400元/人·学年,艺术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7000元/人·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9000元/人·学年,中外合作培养本科专业学费18000元/人·学年,师范类专业学费4000元/人·学年,高职专科专业学费6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网址:http://zs.zjut.edu.cn
电话:0571-88320032
传真:0571-88320501
通讯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8号 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4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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