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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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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简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代码:10670)。

  第三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都匀市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558000 网址:http://www.sgmtu.edu.cn)。

  第四条 学院为本科层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以师范教育为主,积极发展非师范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辅之以适当的专科教育。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院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院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的录取办法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一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不能满足时,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办统一组织的口语加试。

  第十三条 除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外,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音乐、美术、艺术设计、体育等特殊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体育专业要求文化分和专业分双上线,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分上线,按专业分录取。如有关省、市、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十五条 我院2008年本、专科招生专业请登陆我院网址详见“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专业简介”。

  第十六条 我院2008年招生计划为本科2560人,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613人(其中五年制转录216人),另有少数民族预科600人,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200人。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报。

  第十七条 本科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本科预科和专科只在贵州省招生。专科除旅游管理专业、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音乐教育(民族歌舞方向)在学院本部学习外,其余全部在我院贵定分院学习。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

  第十八条 我院各专业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我院向各省、市、自治区报送招生计划的同时报送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招生计划时一起公布。

  第十九条 我院学生公寓有8人间、6人间、4人间,住宿费每生每学年700—1100元。

  第七章 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设立师范专业奖学金(按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分等发放),非师范专业和预科学生等级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此外,学院还设有德、智、体单项奖学金和创新能力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须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困难证明,可持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到校后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学习努力,综合素质良好、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教职工捐款建立贫困生助学基金、社会捐资助学基金、贫困生考研基金等多渠道资助贫困学生。

  第八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学院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 8738615

  传 真:0854—8737019

  电子信箱:qnz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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